母子以婚恋为由诈骗9400元获刑
文章分类:婚姻法规 发布时间:2021-04-10 阅读: 56065
神池一女子为谋取钱财,竟然以婚恋为由,和儿子一起合伙骗取对方信任,再编造种种理由趁机诈骗对方财物。近日,神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案件,被告人高某和张某犯诈骗罪,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
案情回放
2018年11月底,被告人高某经人介绍与神池人刘某相亲,约定见面后,高某与其子张某一起见了刘某,见面后高某谎称被告人张某是其侄子,其为张某二妈,饭后,张某向高某要路费,刘某给了张某400元,后高某与刘某一起回小井沟村生活。取得刘某的信任后,便以在大同市租房时欠别人房租为由向刘某要走5500元,之后便离开刘某,后无法联系到高某。2018年12月11日上午,高某在神池县火车站附近结识了神池县东湖乡段笏咀村刘某保,谎称同意与白某过日子,用同样的方式领着其子张某谎称其侄子,与白某见面后便以在五寨县办地基的事向白某索要人民币3500元,白某领着高某母子去他妹妹家拿了3500元,给了张某,张某走后,白某又给了高某1500元(要回),并花2500元买了一部手机(要回),白某领着高某在理发店染发时,被提前得到消息的刘某报警,被告人高某被当场抓获。综上,高某和张某诈骗金额为9400元人民币。
另查明,2019年6月11日,被告人高某、张某及其亲属将所获钱物如数退还被害人刘某和白某,鉴于高某年事已高,张某年纪尚轻,不懂法律,又是初犯,被害人刘某、白某对其行为予以充分的谅解,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神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
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隐瞒真相,骗取他人钱财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案发后,被告人高某、张某退还受害人刘某、白某钱物,被告人高某、张某自愿认罪,悔罪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。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
法官寄语
婚姻是人生大事,不少人为了能够找到如意伴侣,不惜花费重金,但也往往成为骗子的诈骗对象。在此类情感类诈骗中,骗子们经常虚构自己的身份,在极短时间内与被害人建立信任关系,抓住被害人急需恋爱结婚的心理,虚构各种事实,通过少量多次的方式骗取受害人的钱财。在此,法官提醒大家,和对方恋爱时,一定要谨慎,不要轻信陌生人;与对方见面时,手机、钱包等物品要贴身存放;如果涉及恋爱、生意、财产等事宜,更要格外小心,以防人身和财物遭受不必要的损失。